10月27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重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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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我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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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我省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将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等信息录入“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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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按周开展核查,于每周一生成动态核查结果。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在我省参与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活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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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参与投标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核查投标人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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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后,中标人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许可证申领时不一致,或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通过“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进行现场考勤履职的,“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该中标人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