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磨一剑”,2019年5月5日,国务院发布《政府投资条例》(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给建筑业带来重大利好,众多“建筑人”拭目以待。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明确项目审批阶段必须完成初步设计,排除了项目在可研,方案设计完成后进行发包的情况,有利于工程总承包模式健康发展。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规定项目单位对前期工作的深度责任与真实性责任,有利于政府部门科学决策,有利于合理制定项目概算费用,也有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是重中之重,属于第一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禁止垫资施工,给项目单位吃下定心丸。
《条例》规定“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可核定部门核定”,简化了概算调整程序,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筑业发展。
《条例》从预算管理的角度要求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期”,有利于承发包双方严格按照和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完成施工建设,有利于建筑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工程价款及时结算。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结算”,第一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尽快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由于工程价款结算是财务决算的前置条件,故快速的竣工财务决算有利于推动快速竣工结算,有利于推动中间结算,有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
5月8日,国家发改委已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7月1日起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集团领导认为,《条例》的出台对于广盛公司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政府利好的动力带来压力和责任。作为全体“广盛人”应振奋精神,努力学习,吃透《条例》精神,未雨绸缪,充分准备,加强内部管理,细化工作流程,确保企业综合竞争力不断提升,争取通过政策的红利使企业效益更上一层楼。